胡某为某公司正式员工。某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司认为,既然已经为胡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产生的赔偿事宜就应当由胡某自己去办理。因此,公司一直没有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
时隔三个月后,胡某自己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四级。
可是,当她要求公司给予延迟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时,却被公司拒绝了。
一方面,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就是说,公司除了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责。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